1. 本表應修必備科目27學分,選備科目9學分,共計至少36學分。
2. 自100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,欲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之學分修讀,除了本表規定必選備學分數至少36學分外,並應取得有關國小「教育專業課程」的「兒童英語」(2)及「國小英語教材教法」(2)二科目之至少4學分,亦即取得國小英語科教師證之學分修讀應合計至少40學分。
3. 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者,應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、教學、評量共同參考架構(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: learning, teaching, assessment,簡稱CEF)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。
4. 本表之科目名稱的開課單位為本校外語教學系,是故上列科目皆以英語為主之專門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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